怎麼拿到確定判決書?遺失了怎麼辦?
14 Jul, 2025
問題摘要:
當事人如欲取得確定判決書,最直接方式為於判決確定後向原審法院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與判決副本。若正本已遺失,則無須驚慌,只要備妥案件資料及繳納手續費,即可依法申請補發副本。此外,建議當事人於訴訟期間即妥善保存相關文書,避免日後使用上之不便;如有不確定案件是否已確定,亦可先向法院書狀查詢案件進度或聲請核發確定狀態證明,以保障自身權利並利於後續如強制執行、登記異動等法律程序順利進行。
律師回答:
在法院作成終局判決之後,若當事人對判決內容不服,原則上可於收受判決書正本後20日內依法提起上訴。若屆期未提起上訴,或依法不得上訴時,該判決即告確定,成為具有既判力的「確定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398條規定:「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因此,一件判決確定的時間點視其是否得上訴而有所不同,通常為當事人收受判決書後20日內未提起上訴者,上訴期間屆滿之翌日視為判決確定之日。若屬不得上訴之案件,則判決於宣示或公告當時即確定。確定判決一經成立,當事人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或主張既判力之效,但實務上如需據以申請執行者,通常需檢附「確定判決書」與「確定證明書」。
法院在判決確定後,若未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當事人可依民事訴訟法第399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該條明文:「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判決確定證明書,由第一審法院付與之。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法院付與之。判決確定證明書,應於聲請後七日內付與之。前三項之規定,於裁定確定證明書準用之。」
實務上,當事人可備妥案件案號、判決日期及當事人姓名或身分證字號,向承審法院聲請核發,聲請方式通常為填寫法院提供之格式表單並繳納手續費(通常為新台幣100元),法院應於七日內核發,如卷宗尚於上訴中或卷宗尚未返還原審法院,則須向該保管卷宗之法院聲請。關於判決書之取得,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後10日內應將正本送達各該當事人,送達之地址以當事人在訴訟中所載住居所或代理人地址為準。
若當事人已收到判決書但後續不慎遺失,或因保存不當、搬遷遺漏等原因,需再次取得判決內容,可向原承審法院聲請補發副本。補發正本原則上不予核准,但可提供影本或副本供使用,且可附加法院戳章作為「與正本無異」之證明。依據法院收費標準,副本每10頁收費新台幣100元,超過部分依比例加計(如20頁為200元)。聲請人應備妥身份證明文件、案件資料並繳交規費。
聲請方式可親自臨櫃、委託代理人或以書面掛號郵寄方式辦理。若需用於強制執行之用途,則應同時申請「確定證明書」與「判決影本」或「副本」。值得注意者,判決確定後仍可發生特定情形而撤銷或變更,如提起再審之訴、第三人撤銷訴訟、或聲請回復原狀等訴訟救濟方式,惟其程序與理由均須符合嚴格法律要件,且不得逾越法定期間。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名義-裁判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398條=民事訴訟第3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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