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44條撤銷權,逾一年除斥期間的效果?
30 Jul, 2025
問題摘要:
民法第244條的撤銷訴權,對於債權人而言,是一項重要的權利,可以在債務人進行詐害行為時行使。然而,這一權利的行使有其時間限制,即在知道撤銷事由後的一年內,必須提出撤銷請求。這一規定的性質為除斥期間,如果超過這一期間,法院就無法再受理此案。因此,對於債權人而言,解並遵守這一時間限制,是確保自己權利不受侵害的關鍵。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244條撤銷權的規定涉及債權人在債務人進行詐害行為時,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當債務人為逃避債務或以其他方式損害債權人權益,進行財產轉移或處分,這時債權人可依據該條文提出撤銷請求。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完成,且這一期限的性質為除斥期間。這就意味著,若債權人在知曉撤銷事由後未在法定期間內提出訴訟,則該權利將不再存在,法院即使未經當事人抗辯,也會主動調查並認定是否已過除斥期間,從而決定是否允許撤銷請求。
民法第244條第1項所規定的撤銷訴權,是一項有時效限制的權利,依民法第245條的規定,自債權人知道有撤銷事由起,必須在一年內行使該權利。這段期間是除斥期間,若逾期不行使,該權利便消滅,且無論是否經當事人主張,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都應主動調查該期限是否已過,並依結果做出判決。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941號民事判例:「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撤銷訴權,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
這一條文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及效率,防止債務人惡意延誤或隱匿財產,並確保債權人在短期內行使撤銷權以恢復其權益。如果過長時間後才行使撤銷權,將影響財產的穩定性,並使得受益人的權益可能遭受不公,因此規定短短一年的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的設置作用在於,無論當事人是否提出抗辯,當此期間過後,法院必須對撤銷權的行使進行審查,並視情況進行判斷。即使債務人或受益人未提出對撤銷時效的抗辯,法院也會依照法律規定自動審查該撤銷訴訟是否超過除斥期間,若是,則法院應駁回撤銷請求,這樣的設計強化法律對於時效的強制性,避免無窮期的權利主張。
在撤銷訴訟中,除斥期間的適用是至關重要的,這不僅是對當事人的法律約束,也是對整個法律秩序的保護。無論在實務運作中,還是在法理分析上,如何準確計算此期限是法律實踐中的一個重點。法院通常會依債權人知道撤銷事由的具體時間來計算,這一時間點對於是否超過除斥期間至關重要。因此,對於撤銷訴訟的當事人而言,解何時可以開始計算時效以及如何行使撤銷權是非常重要的,否則可能錯過時效期限,導致權利喪失。
具體而言,如果債務人進行有害於債權人的財產處分,且該行為使債權人無法或難以清償債務,債權人便可以依民法第244條的規定提出撤銷請求,這包括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等行為。然而,即使債權人有此請求權,若未在知曉撤銷事由後的一年內提出訴訟,依該條文的規定,法院將不會受理該請求。
撤銷權屬於法定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不同的是,這一期間一旦過期,權利將無法恢復,無論是否存在中斷或不完成的事由。這與消滅時效的彈性區別開來,意味著該權利的行使時間極為有限,且不容許延長。
這一規定強調撤銷權行使的時間限制,並要求債權人要在合理的時間內維護自己的權益。從法律上看,除斥期間的設置是對債務人和受益人權益的保障,也是防止舊有爭議長期存在於法律體系中的一種手段。
無論當事人是否提出抗辯,法院必須依照除斥期間進行審查。例如,即使債務人或受益人未提及時效問題,法院仍應主動調查該期限的是否過期,並作出相應的處理。這樣的法律設計旨在維持司法效率,避免長時間未處理的案件干擾司法運作。
此外,民法第244條的撤銷權也是一項保護債權人的權利,目的是防止債務人通過不正當手段轉移財產,使其財產無法用來清償債務。這類情形如果不加以處理,可能會造成債權人無法收回欠款,因此,這一規定為債權人提供一個重要的法律工具。然而,與此同時,除斥期間的設置也平衡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利益,避免權利的無限期延續。
-債務-債權保全-詐害債權撤銷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244條=民法第2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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