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要注意什麼?
29 Jul, 2025
問題摘要:
聲請假扣押必須注意請求標的的性質是否符合金錢債權、債務人是否有執行困難的具體跡象、以及是否具備足夠的釋明資料與擔保能力。債權人若能在訴訟前預作財產調查與證據蒐集,再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提出完整聲請書與證據資料,即有較高機會成功凍結債務人財產,進而保障將來債權實現的可能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的假扣押,是指金錢債權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債權人為防止在歷經漫長訴訟程序,取得勝訴判決確定時,債務人已無可供執行取償的財產,因此債權人可於起訴前或是在訴訟進行當中,聲請法院准許先行將債務人的財產予以凍結。
聲請假扣押是債權人在民事請求中一項極為重要的保全措施,其目的是在訴訟或請求權尚未終局確定前,防止債務人將財產脫產或處分,使債權人日後即使勝訴也無財產可供執行。假扣押本身只是一個暫時的程序,法院只是同意暫時的將程序上債務人的財產凍結而已,至於債權人是否可以終局的實現債權,那還得看債權人是否可以拿到可供終局執行的執行名義,像是終局勝訴的確定判決、確定的支付命令,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等等,也就是說還得看打官司的結果如何才能說。
欠債還錢,理應如此,於法亦屬有據。然如債務人隱匿財產,即使透過法律途徑求償並經由強制執行,恐仍受償無著。因此,行使債權之最高指導原則,即為防止債務人脫產,方使將來執行具有實益。為防止債務人脫產,我國民事訴訟法定有保全程序,包括假扣押與假處分,此為防止債務人脫產之法律手段,債權人可加以運用,俾保全債權及實現債權。
首先,債權人必須有一筆「金錢債權」,例如借款返還、票據給付、買賣價金、工程款、租金、保證金等,這些是最典型可聲請假扣押的權利。至於「得易為金錢請求」則如損害賠償、報酬或其他可轉換為金錢給付的請求,例如侵權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後的價金返還,亦屬可假扣押的請求。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請求種類有多種,並非所有請求均得聲請假扣押,債權人須有欲保全強制執行之「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始得聲請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但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則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所謂「金錢請求」,係指債權人之請求權係由以給付金錢為標的之債所生者,亦即以金錢之給付作為請求之標的。如請求給付票款、返還消費借貸款、交付買賣價款、給付貨款、給付工程款、給付租金等,均屬金錢請求,皆得聲請假扣押。所謂「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係指債權人之請求權所由生之債,本非以給付金錢為標的而得請求給付金錢代之者,亦即請求之內容原非金錢,但得以金錢請求為代替。
所謂「不能強制執行」,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如脫產)、增加負擔(如無故設定高額抵押權)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所謂「甚難執行之虞」,例如債務人將移住遠方或逃匿(最高法院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519號民事裁定參照)。為充分釋明假扣押的原因,以利獲得准予假扣押的裁定,需盡量提供對方有脫產嫌疑的事證。
其次,債權人需釋明債務人具有將來無法或難以執行之虞。常見情形包括債務人不具清償能力、已開始或有明顯脫產行為、名下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對債權人催告拒絕回應、或有意圖移住遠地逃避債務的跡象等。釋明的程度雖非需達到完全舉證,但須提出合理的懷疑事實或資料,使法院初步形成心證傾向債權人主張成立。
舉例而言,債權人可提出債務人資產轉移、不動產過戶、銀行帳戶資金異常變動、住居地遷移、訴訟中拒絕應訊等資料佐證,或至少陳述債務人對於請求長期未理會並無財產足以履約。法院一旦認為債權人釋明充分,即可核發假扣押裁定。
但如法院認為釋明不足,亦可能要求債權人提供擔保金,常見比例為聲請標的額的三分之一或法院酌定金額。此係為保障債務人權益,若未來債權人敗訴或裁定撤銷,債務人可就損害部分依法請求擔保金返還或求償。因此債權人聲請時,亦應評估是否具備提供擔保能力。
裁定核發後,債權人須於30日內聲請強制執行,即向執行法院聲請查封債務人財產,否則裁定失效。如已聲請執行,法院即會通知登記機關辦理查封登記、扣押銀行帳戶或扣押動產。需特別注意的是,債權人於取得假扣押裁定後,即使債務人提出抗告,亦不影響執行程序之進行,除非法院另為停止執行之裁定。
至於債權人若未能在本案訴訟勝訴,或法院認定假扣押之釋明未符事實,或債權人撤回訴訟,法院亦可能撤銷原假扣押裁定,此時債權人應留意債務人是否依法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法院所為假扣押裁定,應記載債權人應供擔保之金額(通常為聲請假扣押債權額之三分之一),此因債權人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為釋明,如釋明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或雖經釋明,法院仍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3項規定)。債權人依裁定所定條件提供擔保金,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而查封債務人之財產,即使債務人提出抗告或另行提起訴訟,亦不停止執行。又債權人收受法院裁定後,須在30日內聲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如超過30日,即不得聲請執行,如債權人仍欲假扣押債務人財產,只得重新聲請假扣押裁定。
實務上,債權人應特別注意幾項法律操作細節:
一是若聲請標的為票據或買賣價金,應檢附票據正本、契約、對帳資料、付款紀錄等;二是債務人是否為公司法人,其資產是否已轉移至關係人或其他公司;三是若聲請人對債務人財產掌握不足,仍可提出催告函、查無財產資料等情況輔助釋明。另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假扣押程序係屬暫時性保全措施,但其查封效果已足使債務人財產無法處分,對債務人營運及資產操作產生重大影響,法院對於核發假扣押通常會審慎斟酌,若債權人濫用假扣押手段,不但面臨民事求償風險,亦有可能涉刑法誣告或不實陳述之疑慮。
-債務-債權保全-保全程序-假扣押-假扣押原因-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
瀏覽次數:2